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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辽宁省发改委发布通知,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。9月1日起,执行范围进一步扩大,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(站)、转播台(站)、差转台(站)、监测台(站)外的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。其中,机关、部队、铁路(包括地下铁路、城铁)、医院等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以选择执行,选定后原则上1个日历年保持不变。调整后,每日高峰、平时、低谷三个时段从8-9-7小时调整为8-8-8小时,增加了午间1小时低谷时段。本次机制调整,各用电行业在参与调峰同时电价不同程度下降,整体降幅在5%左右。